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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1-11-18     来源: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1年6月上旬,国务院办公厅工作组到柳州市检查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的“急难愁盼”的工作时,发现柳江区丰泽盛景小区物业公司存在乱收商户电损费问题。

经查实,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但该物业公司截留降价红利,未将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继续以0.662元/千瓦时和0.628元/千瓦时的原到户电价收取该小区商户的电费;2021年1月开始按照0.662元/千瓦时的电度电价收取该小区商户的电费。从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该物业公司多收取了该小区商户的电费共计277673.44元,存在不执行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594.10元,罚款139430.82元。

案例二:

2021年4月2日,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柳北区小爱母婴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洗护货架上在售的唯婴美婴儿植萃亲肤洗发沐浴露(小甘菊+金盏花)洗护二合一、唯婴美婴儿金盏花薰衣草洗发沐浴露(金盏花+薰衣草)洗护二合一等两种普通化妆品经查询未备案。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查验上述化妆品的备案情况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经营标签上未标注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标签上标注有广州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协查证实广州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从未生产、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过上述化妆品。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上述两种化妆品共计12瓶,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1年5月14日,经消费者举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柳城县沙埔镇沙埔街168号(沙埔商贸中心)16栋8号的柳城县沙埔镇鑫唐食品经营部开展现场会销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以及对其经营的枸杞蜂蜜、盛力源牌鱼油软胶囊、松花粉蛋白质粉、盛力源牌蜂胶软胶囊等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对其相关商品的性能、功能进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没收以上违法产品,罚款2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1年3月17日,柳州市某公司向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鹿寨县鸿泽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瓶)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实,“牛栏山”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依法注册拥有的注册商标,鹿寨县鸿泽食品经营部销售的47件“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瓶)均系假冒产品,侵犯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7050元。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瓶)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罚款22000元。

案例五:

2021年6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称融水镇金冠路阳光小区8号的融水县融水镇颜工坊美容馆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有问题。融水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实,当事人给顾客使用的“深海肌密蛋白精华液”、“草本疏通油”、“赋活能量霜”、“白银调理精华液”等4种化妆品瓶身仅印制有“颜工坊”字样和产品的名称及净含量,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限期使用日期、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等信息。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21380元,没收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1年8月24日,三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江县古宜镇苏城农贸市场北5S-01商铺龙新民经营的三江县龙腾液化气供应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不符合质量安全的规定。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5台巧太乐牌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198)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没有设置不少于二道独立的燃气阀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GB16410-2007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1年6月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从柳州市金戈酒业有限公司购买的郎酒为假酒。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172瓶各类品牌名酒(郎酒、天之蓝、国窖1573、五粮液、剑南春)经鉴定,均不是上述产品外包材标示生产企业生产,为以假充真的假冒伪劣产品,涉案货值金额31.6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

案例八:

2021年4月12日,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其从王朝华、谭松等人处购买的贵州茅台酒为假酒。

经查实,王朝华、谭松团伙销售的83瓶贵州茅台酒经鉴定,均不是上述产品外包材标示生产企业生产,为以假充真的假冒伪劣产品,涉案货值金额23.24万元,且查获的销售记录明细本记录,上述假冒茅台酒已销往全国多省市。

王朝华、谭松等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司法部门侦查并起诉,目前,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九:

融安县牙博士口腔诊所为夺人眼球,扩大广告宣传吸引力,在其诊所门外以及县城地下街部分出入口楼梯外立面悬挂和张贴了“融安口腔第一品牌、融安首家种植牙培训基地、融安首家数字化口腔诊疗中心、SB-11种植体融安唯一指定合作机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技术协助单位、安联(全球)种植牙临床培训基地”以及“口腔CT+亲骨种植技术、德国种植技术、只要8分钟”等内容的宣传广告。

经查实,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该诊所所获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在从事牙科诊疗经营活动中,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氯化钠注射液、头孢苄胶囊、甲硝唑片”等药品,用于就诊患者治疗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万元,并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1年1月12日,抖音上传播的一则视频显示:一只老鼠在柳州市南城百货超市的生鲜肉销售柜内啃食肉馅。对此,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信息到柳州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实,该公司经营污秽不洁的生鲜肉类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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