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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打假扶优信息协会章程

 

    广西打假扶优信息协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西打假扶优信息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打击假冒伪劣产(商)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区性、非赢利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的指导下,加强各地方、各行业、各类组织的协调和联合,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开展打假扶优事业,发挥政府与广大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组织、有计划地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扶持和保护名优企业和产品,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名牌企业发展与提高名牌产品的知名度,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名牌企业的声誉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单位地址:在南宁市星光大道7-1号泰富大厦6B-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方、各行业打假扶优活动经验、沟通打假扶优信息、宣传打假扶优工作的意义与作用,普及产品质量监管知识和打假扶优知识。

  第八条 贯彻“规范市场、打假扶优、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方针,积极宣传推荐名优产品。

  第九条 促进名优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健全检测手段,为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 进行“打假扶优”工作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集和传送打假扶优信息;开展消费调查、消费研究、消费教育及相关宣传活动,出版刊物,指导消费。

    第十一条  受理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开展市场调查、明察暗访,配合执法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举证、鉴定,及时通报区域内制假售假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切实维护名优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普及打假扶优知识和技能,举办质量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展览会、研讨会,搭建名优企业宣传和保护平台,携手推进打假扶优工作。

    第十三条 推广先进的防伪技术和防伪产品,扶持和保护名优企业和产品,开展商品检验检测比对,向消费者推介优质商品和服务,与名优企业联手开展打假行动。

    第十四条 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打假扶优”活动,设立打假奖励基金,支持各种打假活动,对打假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行业、系统的正当要求和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理事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入会条件:

    1、具有工商、质监、税务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广西境内合法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积极参加本协会展开的各项工作;

    3、守法自律、诚信经营,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

    第十八条 会员对象:

    1、产品在广西区内生产、销售的知名企业;

    2、广西区内大中型、地方龙头型、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生产企业;

    3、从事企业权益保护的单位;

    4、广西区内产品质量和信誉良好的企业;

    5、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和防伪科研质检的机构、单位。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广西打假扶优信息协会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证书的复印件等;

    2、产品标识、外包装、防伪手段、真伪鉴别等说明资料和实物样品;

    3、已通过的认证证书、名优产品证明及其它荣誉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具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打假扶优工作信息咨询,定期获得最新的国家、自治区政府有关打假扶优政策法规资料;

   2、本会向理事会员单位宣传推广国内外打假扶优及发展名牌产品、名牌企业知识及先进科技成果,推荐有关科技书刊、杂志和音像资料;

    3、理事会员单位领导材料,存入专家库档案,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全区打假扶优的重大项课题进行调查研究、考察分析和对全区打假扶优的重大项课题进行论证,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和提出建议。(此条权益仅有理事单位享有);

    4、根据理事会员单位的需要,组织举办各种类型的打假扶优及发展名牌产品、名牌企业的培训;

    5、开展“打假扶优及名牌产品、名牌企业”发展成果的鉴定、评奖活动,组织学术交流活动,评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理事会员单位可作为重点单位参与;

    6、受理事会员单位委托,协会组织专家对理事会员单位的专项打假活动、推进名牌产品、名牌企业方案进行论证和工作指导;

    7、理事会员单位可作为“质量月”活动及“打假扶优、质量维权”等论坛合作单位参与相关活动,并向理事会员单位颁发证书;

    8、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9、理事会员单位为每年一届,期满后可以续约连任;

    10、可在《广西打假扶优信息》的显著位置上刊登理事会员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相关职务;

   11、《广西打假扶优信息》会刊每年给理事会员单位进行1-2次专题采访,免费宣传企业的在打假扶优和名牌产品、名牌企业推进战略方面的成功经验;

    12、每年举办一次围绕打假扶优及发展名牌产品、名牌企业等工作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届时将邀请区内有关部门领导、理事会员单位将作为主要嘉宾与会;

   13、定期获得《广西打假扶优信息》会刊;

   14 、理事会员单位的工作成就及打假扶优、名牌产品、名牌企业发展状况,可在《广西打假扶优信息》会刊上连续报道;

   15、理事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销售,诚信经营;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3、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不得打着本协会旗号从事非法活动;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6、积极、主动投入打假工作,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部署的打假扶优工作,相关企业要在市场调查、信息收集、现场执法、及案件后处理等各环节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7、及时向本会通报企业采用的新标识、外包装、防伪方法、鉴别要点、生产标准等;

    8、及时通报协会联络员的调整变动情况,确保本会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缴纳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个人会员不限额。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组织,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五条 会员除名:

    会员有以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协会工作会议或1年不交纳会员费;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

    3、有造假行为的;

    4、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其他有损于协会信誉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年度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表决: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届期:

    会员大会通常为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机构: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副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及时向会员提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组织总结、交流打假经验;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

    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人数、人选由会长、秘书长任免,其中1名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秘书处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专项小组。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 

    本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会长、秘书长任期。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法人:

    本协会会长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会长职权。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秘书处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秘书处)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职权: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缴纳的会员费;

    2、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会员费: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四十一条 会费开支: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等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审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管理人员待遇: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章程修改、审议、生效: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终止: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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