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市领先网咖所使用的电脑主机未经过3C强制性认证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22日,消费者周某通过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其本人于6月21日在被投诉人崇左市领先网咖处上网,发现该网咖所使用的电脑主机未经过3C强制性认证,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相关的规定。
2025年7月7日,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崇左市领先网咖进行检查,该网咖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部分正在经营使用的电脑,发现电脑主机均未粘贴3C强制认证标识,当事人现场提供采购电脑的采购凭证及供货商资质,未能提供组装电脑整机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后,江州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结合《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对电竞酒店等经营场所使用的电脑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函》、《关于现场组装电脑认证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等进行判断,当事人在网咖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上网、娱乐、游戏等服务活动中,使用未经3C强制性产品认证电脑的行为,构成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使用未经3C认证电脑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3C强制性产品认证电脑,作罚款人民币3500元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及消费提示:网吧以未获强制安全认证的设备提供公共服务,违反安全底线,存在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等隐患,损害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在前往网咖、电竞酒店等场所消费时,要注意查看其使用的电脑等电子产品是否粘贴3C强制性认证标志,若发现未标注3C认证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消费安全;购买电脑、打印机等列入3C认证目录的电子产品时,优先选择正规渠道、品牌产品,仔细查验产品外包装、机身是否粘贴3C认证标志,索要购物凭证,切勿购买无3C认证的组装机、翻新机。发现经营者销售、使用未经3C认证的强制性产品时,可通过1231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国12315平台等渠道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理。
二、大新县华迈净水器销售部下乡诱导消费净水器案
案情简介:2025年8-9月,大新县市场监管局先后接到3名消费者同类投诉,称大新县华迈净水器销售部下乡开展宣传活动,承诺到店即可免费领取洗衣液等礼品,吸引中老年村民参与。随后,用专车将有意向的村民统一送至县城门店,通过宣讲、现场演示等方式开展推广,推销某品牌净水器。投诉人在洗脑式宣讲氛围下购买了该净水器,单价从2880元至3980元不等。商家在村民付款后,立即安排人员将净水器送至村民家中完成安装。事后发现市场同类产品售价远低于购买价,认为遭遇低价高卖。涉嫌欺骗消费者,存在诱导消费、虚假宣传等问题,遂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诉求。商家以“机子质量无问题”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遂投诉至大新县市场监管局,诉求均为退货退款。
大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联系投诉人核实情况,记录购买过程、产品信息及沟通细节,并收集村民提供的付款凭证、产品照片等证据。随后,执法人员到该店开展现场调查取证,核查店内净水器进货凭证、售价台账及宣传资料。调查中,店铺负责人承认下乡宣传并推销净水器的事实,但否认存在诱导消费、虚假宣传行为,辩称村民系自愿购买,且产品质量合格,无理由拒绝退款。对此,执法人员结合调查情况和证据,向负责人释法明理:其一,商家以免费领礼品为诱饵吸引村民到店,再通过密集宣讲营造氛围、夸大产品价值,该模式具有明显洗脑式诱导属性,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其二,虽产品质量无实质性问题,但商家推销方式存在瑕疵,应秉持公平原则妥善处理。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者消费。
经调解,商家同意为3名投诉人办理全额退货退款手续,当场退还全部货款,并主动拆除已安装的净水器,承担往返运输及拆除费用。同时,商家承诺停止此类下乡诱导式推广行为,规范宣传话术和定价机制,杜绝虚假宣传。
案例评析及消费提示:此类案件多针对中老年村民群体,商家利用农村消费者信息闭塞、防范意识薄弱、贪图小利的心理,通过“免费领礼品”诱骗到店、密集宣讲洗脑、虚假宣传造势等手段,迫使消费者冲动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案例提醒广大农村消费者,面对“免费领礼品”“下乡惠民”等宣传时,务必提高警惕,摒弃贪图小利的心理,理性判断产品价值和自身需求,切勿冲动消费;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核查产品资质、定价依据及优惠政策真实性,留存好付款凭证、宣传资料等证据。若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行为,及时拨打12345热线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下乡推销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农村消费安全防线。
三、龙州鸿鑫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20日,消费者通过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称其于2025年5月13日在龙州鸿鑫电动车行购买了一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车牌号:贵港VU206),在驾驶过程中发现车辆导航显示车速与车辆显示器显示车速不一致,怀疑车辆存在不合格问题。投诉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并要求商家给予退款退费。
2025年7月22日,龙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举报人携带涉案车辆前往龙州鸿鑫电动车行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该车辆鞍座长度为63厘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蓄电池为6组铅酸电池(型号6-DMF-23,12V23Ah),总电压达72V,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中“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要求。龙州县市场监管局针对龙州鸿鑫电动车行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调取了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确认涉案车辆于2025年3月18日购进(型号TDR3335Z),销售价为3880元/台,违法所得为676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龙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评析及消费提示:本案发生在2025年9月1日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正式实施的关键时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警示作用。新标准规定了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本案的查处彰显了法律威严,向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改装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对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业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履行进货查验,杜绝非法改装,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案源于消费者的主动投诉举报,充分证明了12315投诉举报渠道在发现违法行为中的“前哨”作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时应注意车辆合规性,遇问题及时通过12315渠道维权。
四、采耳店拔罐操作致消费者烧伤 市场监管调解获加倍赔偿
案情简介:2025年1月10日,吴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反映,其在扶绥县中都新世界云境采耳养老保健服务店接受拔罐保健服务期间,背部不慎被烧伤。事故发生后,吴先生立即前往医院就诊,经住院治疗后已康复出院,期间产生了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为妥善解决此次纠纷,吴先生就烧伤赔偿事宜与涉诉商家自行协商,明确提出6万元的赔偿诉求,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纠纷陷入僵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先生恳请部门介入调解,妥善处理此次烧伤赔偿纠纷。
2025年1月14日,扶绥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扶绥县卫生监督所,前往涉诉店铺开展核查工作,全面核实事件经过及相关情况。经深入调查确认,此次烧伤事故系该店铺服务员在拔罐操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酒精不慎泼洒至吴先生身上,进而引发其背部烧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涉诉店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未对拔罐这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服务作出明确警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吴先生的烧伤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向当事人详细释明各自法定权利与义务,通过情理兼顾的劝导引导双方理性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涉事店铺同意赔偿吴先生医疗费、护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案例评析及消费提示:本案结合拔罐烧伤消费纠纷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养生保健服务时,应仔细核实经营店铺的合法资质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从业资格,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指引相关经营者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规范从业人员操作流程,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坚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双方协同发力防范化解服务风险,共同推动养生保健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五、崇左市江州区雪耿百货商行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全国12315系统陆续接到13名消费者投诉,称通过微信好友推送的链接购买耳钉,收款码所属为崇左市江州区雪耿百货商行。下单后,消费者发现购物链接已不存在,且无法联系到商家,也未收到所购货物,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退款。
经了解,消费者均为下单后购物链接显示不存在,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通过注册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未能与商家取得联系。由于该事件涉及人员较多,且交易发生在微信私聊而非互联网购物平台,且调查难度超出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为尽快查明真相,维护消费者权益,江州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月13日迅速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积极沟通协调。2025年3月12日,江州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前往经营者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交易记录、询问等方式,最终查明,因该商家店铺被平台强制下架后联系不上消费者未能及时退款。经调解,现场商家退还了8270元货款至13名消费者账户。
案例评析及消费提示:本案交易发生在微信私聊而非互联网购物平台,因通过注册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未能与商家取得联系,调查难度高。这类案件折射出社交电商的监管漏洞、用户安全意识薄弱、跨地域诈骗治理难度大等问题。消费者在享受网络消费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选择经营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购物平台和商家,在购物前仔细查看商家的证照信息公示、信用等级及消费者对其所做出的信用评价记录等,以甄别其信用的真假以及方便维权。
六、龙州县参林商贸经营部利用抽奖及网贷模式诱导消费群体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龙州县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通过日常监测发现,辖区内龙州县参林商贸经营部在短期内遭遇多名消费者集中投诉,反映该商家诱导消费者参与扫码抽奖活动,并在过程中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未明确告知商品服务信息、以及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金融借贷平台等多项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查,该商家通过二维码抽奖中奖免费领取手机、平板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到店,随后以“奖品需微信、支付宝等借贷软件信用积分达到一定额度方可领取”为由,引导消费者开通网贷服务,并宣称“购买金额达一定额度即可免费赠送等额消费积分”,积分可在该商家开发的“汇吉新泽”等APP上使用,同时赠送茶叶、手机、平板等商品。实际交易中,商家出具票据却写明消费者是高价购买明码标价的茶叶,手机、平板等则作为赠品,并诱导消费者在未明晰购买清单的情况下签字。而“汇吉新泽”等内部购物APP内商品标价虚高且大件商品长期处于“补货状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龙州县市场监管局在发现该商家短期高频投诉异常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10月16日,执法人员迅速对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深入了解经营模式和问题根源。10月22日,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了商家负责人,明确指出其经营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积极配合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2025年10月30日,龙州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现场调解会,邀请10名投诉人及企业负责人到场协商。经调解,当事商家认识到自身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同意为10名消费者办理退款手续。合计消费金额59345元,成功退回49269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本案的成功化解,得益于市场监管部门的提前介入和快速响应,避免了商家关店跑路导致的维权困难。
案例评析及消费提示:虽然商家商业模式隐蔽导致取证困难,现场检查很难发现直接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情形,但商家的经营模式明显存在以抽奖中奖为诱饵,涉嫌虚假宣传、违反诚信原则等问题。由于行政部门在应对新型消费欺诈模式时保持高度警惕,通过早期发现、快速介入、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有效遏制了不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扩大。与此同时消费者不仅要理性对待“中奖”诱惑,警惕“免费赠送”背后的消费陷阱;更要仔细阅读票据内容,特别是需要签字的票据,对消费事实进行详细确认;对积分兑换等新型消费模式应保持警惕,核实清楚再消费
七、大新县好易家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1日,大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发现好易家超市购进了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扬”洗发水,希望该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2025年4月22日,大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会同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锐胜咨询有限公司授权的打假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在该超市货架上摆放及超市后面仓储区内存放待售的527瓶(袋)商品涉嫌侵权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清扬”、“LUX”、“沙宣”、“奥妙”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发露、沐浴露(乳)、洗发水、洗衣粉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持续时间很短(进货当天被投诉,次日被查扣,案发时涉案产品尚未售出,尚未产生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查清其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使该案件能在短时间内调查终结,消除社会负面影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大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并没收上述被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案例评析及消费提示: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对于所销售的商标品牌商品应从正规渠道、按正常价格进货,供货商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采购过程中,也应与供货商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或供货清单,并要求开具正式发票或购货凭证。对上门兜售、委托代销商标品牌商品的要格外警觉,仔细鉴别。对于有制假售假嫌疑的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八、扶绥县食悦卷筒粉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扶绥县市场监管局通过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收到举报称扶绥县食悦卷筒粉店(招牌“红姐卷筒粉”)涉嫌在卷筒粉皮原料中非法添加违禁品硼砂,请求依法查处。
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扶绥县食悦卷筒粉店开展检查,在其操作区查获白色晶体状物品。经检测,该店经营的卷筒粉米浆及面皮中均检出“硼酸”项目。
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名名单(第一批)》,硼砂系明确禁止的非食用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制售卷筒粉过程中违法添加硼砂(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12月,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案例评析及消费提示:食品经营主体需严格恪守食品安全底线,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硼砂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九、安庆市美喜多贸易有限公司组织展销活动中生产经营掺假掺杂、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0日,接多名群众举报,称其在展销会选购中药材时被摊主将药粉偷梁换柱,最终强卖强卖被骗取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钱财,要求部门查处。
经查明,安庆市美喜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2日至10月23日在宁明县举办展销会(宁明站),展会中多家中药材摊主安排多名摊位销售人员和假扮消费者的促销人员,向消费者夸大宣传中药材的治疗功效,将消费者购买的中药材打磨后偷梁换柱放到消费者视线外的柜台下,换成声称价格为上千元以上不等的已研磨的中药粉,消费者拒绝支付款项,销售人员以中药材已打粉影响二次销售为由,要求消费者付款,否则不让离开。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展会奶粉摊位销售有一批“三无”的牛羊驼组合高钙片、草原特产高钙益生菌羊奶粉和一批无中文标识声称来自俄罗斯的骆驼初乳粉,并宣称治疗功效。经查,以上牛羊驼奶等产品由销售人员从网上购物而来后自行分装制作,无法提供相应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进货单据。以上牛羊驼奶粉产品经检测,与其外包装显示的配料不符合,不含配料中所称的牛乳、羊乳、骆驼乳等成分,实际配料为植脂末等。宁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于当天前往该展会核实情况后,及时对上述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于2025年10月30日将现场查扣的三七粉样品、牛羊驼组合高钙片、草原特产高钙益生菌羊奶粉、俄罗斯骆驼初乳粉样品向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送检。根据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判断,该展会涉事摊位上所销售的三七粉、牛羊驼组合高钙片、草原特产高钙益生菌羊奶粉、俄罗斯骆驼初乳粉均属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宁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商家处于罚款25000元,没收牛羊驼组合高钙片48罐,草原特产高钙益生菌羊奶粉69袋,俄罗斯骆驼初乳粉112罐,植脂末(驼奶风味粉)63.966公斤,沙漠骆驼奶贝30.958公斤,没收三七粉37.415公斤;
案例评析及消费提示:近年来牛羊驼奶、中药材的虚假宣传呈现从城市到县城的转移,展销会上的中药材骗局往往套路深、手段硬,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该案例向社会释放了明确的警示信号:一是中药材一旦被打磨成粉末,便失去了鉴定形态。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中药材时,坚决拒绝在未明确单价和总价前进行加工(打粉)。凡是催促你“马上撤展、最后机会”的,大概率是骗局。不要被“已打粉不能退”恐吓。 这种行为涉嫌强迫交易。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保留证据(摊位照片、付款记录),立即向现场主办方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二是中药材是食品或药品,不是神药。凡是在展销会上夸大功效、现场讲课“洗脑”的,都要保持高度怀疑。三是不要购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的“三无”奶制品。未经正规杀菌处理的生鲜乳可能携带布鲁氏菌等病原体,为了健康,务必选择正规商超的预包装乳制品。
十、宁明县寨安小庞农资店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24日,宁明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辖区周边乡镇有疑似农资“忽悠团”人员驾驶小货车进村,以“特效肥”“高产肥”为噱头夸大宣传并流动兜售肥料,涉嫌违法经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精准溯源,于宁明县寨安乡板祝村一临时仓库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新甘道夫181818大量元素颗粒肥料”“新德丰微生物菌剂”“万利园肥料级硫酸铵”“新甘道夫181818铵态氮颗粒肥料”四种肥料。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仓储销售地址不符,且无法当场提供涉案肥料的进货单据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肥料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抽样送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万利园肥料级硫酸铵”(外观、氯离子含量)与“新德丰微生物菌剂”(有效活菌数)两种肥料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综合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进货凭证、协查复函等证据,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货值金额28660元,违法所得60元。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来源,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宁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以罚款人民币28660元,没收不合格的“新德丰微生物菌剂”11.05吨、“万利园肥料级硫酸铵”13.85吨;没收违法所得60元。
案例评析及消费提示:农资打假是关乎“饭碗”的保卫战,市场监管部门对“流动销售假冒肥料”的严厉打击,不仅是行政处罚,更释放出了强烈的社会警示信号。为了混淆视听,不法商家在产品包装和广告文案上玩起了文字和数字游戏。如用“总成分”、“总指标”等模糊词汇代替明确的“氮磷钾总养分含量”。或者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18-18-18”,但实际上这是注册商标图案,而非真实配比(真实含量极低)。或将微生物菌剂、调理剂等单一功能产品,宣传为“全元素”、“多功能”、“聚能多元”的复合肥。有的对肥料功效进行无限夸大。如“包治百病”宣称肥料不仅能提供营养,还能“治病”、“杀虫”、“抗重茬”,甚至“让作物产量翻几倍”。有的虚假“进口”与洋品牌。如包装袋上全是外文(洋文),没有中文标识,谎称是“进口肥料”,利用部分农户迷信“洋品牌”的心理进行欺诈。建议农民朋友们:一要认准正规渠道。优先选择证照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农资店,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流动摊贩的产品。二要查验产品标识。查看是否有登记证号,包装上是否明确标注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含量,警惕“含多种微量元素”却不标注具体含量的模糊宣传。三要索要并保留凭证(保留至作物收获后)。一旦发现疑似“忽悠团”流动兜售或使用后出现异常(如烧苗、生长停滞),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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