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节前夕,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原告柳州市润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某物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被处罚一案中终审败诉,将面临缴纳119685.6元的罚款。此案是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成功办结的首宗“转供电”价格违法案件,从立案到终审判决历时3年。
2019年8月,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柳城县海某阳光小区业主的投诉举报,称润某物业多收取相关业主电费,要求当事人清退多收的电费。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立案调查,虽然润某物业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受询问调查,但执法人员还是通过几个月外围的走访取证,查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在当事人“零口供”的情况下,依然作出了行政处罚。 经查实,润某物业于2019年1月至4月,收取了柳城县大埔镇某演艺吧的管理费(以用电量0.3元/千瓦时(度)标准收取)9792.8元;2019年1月至5月,收取了柳城县某量贩式娱乐会所普通合伙的管理费(以用电量0.3元/千瓦时(度)标准收取)20128.6元;以上两项合计为29921.4元。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于当年12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润某物业处以警告和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润某物业不服,经复议后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柳城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柳城县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柳城县市场监管局经重新调查取证后,于2021年3月重新对润某物业作出警告和多收电费数额4倍罚款即119685.6元的行政处罚。润某物业认为处罚过重,经复议后再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柳城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经一审法院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润某物业违反《电力法》的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4倍的罚款额度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对润某物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润某物业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初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润某物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转供电”价格违法行为,是指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没有执行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多收乱收电费的行为,在“转供电”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广西价格主管部门先后几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此案的成功办理,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清理“转供电”主体违法加价行为探索出一套可供复制的模式。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涉企收费治理力度,促进国家相关减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降价红利,切实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上一篇: 广西梧州专项整治特殊食品虚假宣传